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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环保:-海峡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7-07  

                        股票代码:603817     股票简称:海峡环保   公告编号:2022-047
转债代码:113532     转债简称:海环转债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核准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2﹞501号)核准,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4,158,415股,发行价格为
每股6.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9,999,994.90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人民币7,296,375.88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502,703,619.02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对公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福
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XYZH/2022XMAA10155)。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同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
      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截至2022年7月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
      下: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
                              35050189640709996666     504,499,994.90           验资
        州晋安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                                              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三
                               117200100100361482            0
          桥支行                                                              期工程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                                              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
                              35050189640709888666           0
        州晋安支行                                                            理厂PPP项目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
                                 100004131350001             0               补充流动资金
        州科技支行
             注: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括除承销保荐费以外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公司(及子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兴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兴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兴业
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子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金火、
何一麟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
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
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或子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向公司(或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兴业证券。
    (六)公司(或子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
时按照本协议对应条款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子公司)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主
动或者在兴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兴业证券发现公司(或子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
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或子公司)、专户银行、兴业证券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