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环保:海峡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7-16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991,258.07元,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没有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
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3亿元(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相关金额)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