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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环保:海峡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股票代码:603817      股票简称:海峡环保      公告编号:2023-018
转债代码:113532      转债简称:海环转债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进行

的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执行时间
    1.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
(财会〔2021〕1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和“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
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2.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
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
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二)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14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以上
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1)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
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
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2)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
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
各项履约义务。
    (3)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
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
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
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时,结转至无形资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
均应予以费用化。
    (4)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
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
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
时确认为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
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5)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
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
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
认的合同资产,应当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6)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
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
当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社会资本方在
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
列示。社会资本方应当将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重大建造支出的现
金流量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
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
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
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
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
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
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
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
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
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
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
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
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
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郑丽惠、沐昌茵、温长煌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
财政部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格式要求实施,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
更会计政策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
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