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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环保:海峡环保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25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华润大厦 B 栋 12、1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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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3)厦锦律书字第【0026】号
                                                                  共【8】页

致: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
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环保”或“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海峡环保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海峡环保公司及其相
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峡环保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海峡环保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2 -                    法律意见书
      6、《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8、《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晋
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15时00分至2023年5月24日15时00
分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
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23年5月19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海峡环保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3 -                     法律意见书
      根据海峡环保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4,347,631】股,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280,981,68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2.5841】%。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32,982】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249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验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6,512,3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87】%。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4 -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该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314,6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314,6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5 -                    法律意见书
      (三)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314,6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314,6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314,6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12,39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82,314,6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314,6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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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282,314,6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峡环保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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