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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扬联众: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完成的公告2020-03-17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 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0-018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内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苏同先生计划自 2020 年 3 月 12 日起 6 个月内,用自有资金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25%,不超
  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含本次已增持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6)。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2020 年 3 月 12 日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期间,苏同先
  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581,8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518%,增持金额
  1,485.77 万元。累计增持股份数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股份数,本次增持
  计划实施完毕。


      2020 年 3 月 16 日,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的通知,苏同先生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增
  持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进展情况
  1.增持主体:实际控制人苏同
  2.增持实施进展:
    (1)2020 年 3 月 12 日,苏同先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50,000
股,增持平均价格为 25.34 元/股,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增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0.11%。本次增持完成后,苏同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66,057,311 股,占
                                    1
公司总股本的 28.59%。
    (2)2020 年 3 月 13 日,苏同先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01,820
股,增持平均价格为 25.83 元/股,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增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9%。本次增持完成后,苏同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66,259,131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8.68%。
    (3)2020 年 3 月 16 日,苏同先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130,000
股,增持平均价格为 25.48 元/股,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增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6%。本次增持完成后,苏同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66,389,131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8.74%。累计增持股份数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股份数,本次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二、本次增持实施后控股股东持股变化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苏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5,807,311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8.49%。苏同及其一致行动人姜香蕊女士、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131,614,6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97%。
    截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苏同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66,389,131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8.74%。苏同及其一致行动人姜香蕊女士、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132,196,4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22%。本次增持计
划实施完毕。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苏同先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增持 581,8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518%,增持金额 1,485.77 万元。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苏同先生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
增持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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