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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扬联众: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2021-08-20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申请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发行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以下简称“领
取批复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7 号)。

    本所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最近一次会后事项承诺函提交日(2021 年 8 月 2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的期间内(以下简称“承诺期”),发行人无贵会《关于
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
[2002]15 号)(以下简称“15 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
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
程》(以下简称“备忘录 5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
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以下简称“257 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
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

    1、发行人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为“瑞华审字[2018]02370041 号”);
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
“ XYZH/2019BJA110291      号 ” 、 “ XYZH/2020BJA190051        号 ” 和


                                   1-3-1
“XYZH/2021BJAA190096 号”)。

    2、经核查,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况。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依据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信中永和”)出具的《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
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承诺期内,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依据信中永和出具的《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承诺期内,信中永和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有
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根据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出具的《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等相关经办人员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
更换。

    以上处罚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
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指可能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处罚。”



                                 1-3-2
    10、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没有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承诺期内,发行人无贵会“15 号文”、“备忘录 5 号”和“257
号文”中所述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1-3-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     漾




                                            _________________

                                                  张     钊



                                                 年      月     日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