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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扬联众: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6-0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2]第 22435-24-O-2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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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汉坤(证)字[2022]第 22435-24-O-2 号

致: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华扬联众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扬联众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
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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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上午 10: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
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华扬联众数字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
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该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原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内光华长安大厦已按新冠疫情防疫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建议股东以网络
投票方式参会;同时,将原有现场会议调整为通讯会议方式。除上述调整外,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均未发生改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上午 10:00 如期以通讯会议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苏同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会议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
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及
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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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会议方式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
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
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提
供给华扬联众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通讯会议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2,332,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938%。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9.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22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
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
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通讯会议方式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通讯会议方式
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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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就审议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22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
行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会议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通讯会议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2,308,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769%;反对股数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23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2,308,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769%;反对股数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23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2,306,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749%;反对股数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230%;弃权股数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2,308,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769%;反对股数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23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2,308,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769%;反对股数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23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2,306,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749%;反对股数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230%;弃权股数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7,857,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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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752%;反对股数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93%;弃权股数 2,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55%。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苏同、姜香蕊、孙学、陈嵘、贾建萍回避表决,非关联
股东同意股数 8,036,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71%;反对股数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292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7,859,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06%;反对股数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94%;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2,306,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749%;反对股数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25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7,857,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752%;反对股数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4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22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2,308,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769%;反对股数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23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7,859,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06%;反对股数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94%;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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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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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卓蔚




                                          经办律师:


                                                              陈 漾




                                                              樊 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