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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12-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上
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马峥、纪若楠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12 月 26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马峥、黄国宏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场所;

    2、查看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3、 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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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查阅并复印上市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5、核查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
司其他内控制度。同时,项目组梳理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
需关注的行为规范、相关案例及主要法规,并作备忘录对公司进行合法合规普及
和督导。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项目组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进行了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
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项目组通过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
并核查公司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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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支付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
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
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项目组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
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2022 年 11 月 24 日,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苏同先生、副总经理杨宁先生的通知,苏同
先生和杨宁先生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20104 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20105 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等,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苏同先生和杨宁
先生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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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梳理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需关注的行为规范、
相关案例及主要法规,并作备忘录对公司进行合法合规普及和督导。

    此外,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
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华扬联众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
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华扬联众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认为:2022 年 1 月以来,华扬联众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
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华扬联众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华扬联众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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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峥                       纪若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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