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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柯利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2018-11-28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柯利达        公告编号:2018-104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十五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及相关议事规则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授
权公司管理层按照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应
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报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备案,将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以上条款的修改外,其余条款无变化。
   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