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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柯利达: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穆宝敏、万弢
联系电话:                                 0591-38281888
联系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83

号文核准,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8,379,625 股,发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 4.32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899.998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
不 含 税 的 发行 费 用人 民 币 633.8094 万 元 后, 实 际募 集 资金 金 额 为人 民 币
20,266.1886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到账,并经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361Z0004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柯利
达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柯利达进行了持续督
导,现对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 立健全并 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1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公司的具体情 况制定了 相应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 公司签订 保荐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2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3
     持续督导工作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2021 年度,公司未发生应按有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4                                                 关规定公开发 表声明的 违法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违规事项
     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2021 年度,公司未发生违法违
5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2021 年度,公司及相关人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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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核查 了公司执 行公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制度的履行情 况以及公 司管
7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理层的履职情况,其均符合相
     等                                           关法规的要求,并督促公司严
                                                  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公司已建立并 有效执行 相关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制度、规则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已建立了 信息披露 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体系。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严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9                                                 格执行相关制 度并审阅 信息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二、信 息披露审 阅情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况”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详见“二、信 息披露审 阅情
11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021 年度,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未发生相关情况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21 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实际控制人按 期履行相 关承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诺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2021 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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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况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2021 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15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况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 检查的相 关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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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要求,并于 2021 年 12 月对
                                                    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业绩
                                                    出现亏损 3.7 亿,主要是 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受下游房地产 行业景气 度等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因素影响,公司当年度计提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信用减值损失较多,约 1.7 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元,较前一年度增长约 60%;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17                                                  2、商誉减值影响净利润约 0.9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亿元,主要系并购之控股子公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司四川域高建 筑设计有 限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司经营不及预期,计提商誉减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值;3、材料价格和用工成本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上涨导致毛利率下降;4、去
                                                    年江苏疫情影响
                                                      已督导公司对 募集资金 的使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18                                                  用,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行专项核查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柯利达 2021 年持续督
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均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柯利达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