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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派家居:欧派家居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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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161 号



致: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
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公司的
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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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及时、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
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欧派家居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9),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
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州市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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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广花三路366号公司新总部办公楼三楼圆桌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姚良松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5月2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的9:15至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3 名,所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7,982,8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1837%。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339,40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443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信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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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
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
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503,31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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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503,31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3、《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503,31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503,31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5、《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503,322,2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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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503,322,2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8,93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确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473,458,5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0666%;反对 29,749,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05%;弃权 114,6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8、《关于确认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


     (1)姚良松 2021 年度薪酬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姚良松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0,122,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8,91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谭钦兴 2021 年度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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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谭钦兴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01,877,8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8,91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姚良柏 2021 年度薪酬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姚良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51,743,8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8,91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503,200,2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57%;反对 119,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弃权 2,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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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446,95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3%;反对 119,56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3%;弃权 2,4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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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任宝明




                                                   陈锦屏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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