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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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
(以下简称“《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以下简称“本次媒体说明会”),并就本次媒体说明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媒体说明会指引》第十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通知、召开程序、
参会人员、信息披露等事项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出席及见证了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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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100%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
询函》(上证公函[2018]247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经本所律师查验,
按照《问询函》要求,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
com.cn)刊登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
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公告”),披露了公司召开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具体安排
情况,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会议联系
人及咨询办法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发出的《媒体说明会公告》的时间、
内容以及通知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媒体说明会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于2018年9月14日14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大厅如期召开,并于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进行网络
现场直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的议程如下:
1、介绍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
2、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的必要性、交易定价原则、标的资产的估值合
理性等情况进行说明;
3、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
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4、对标的资产的行业状况、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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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发表
明确意见;
6、与媒体进行现场互动;
7、说明会见证律师发表意见。
公司在召开公告中邀请媒体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其需要了解的情况
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上证 e互动”网络平台
“E访谈”栏目(http://sns.sseinfo.com/)将其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提前
提供给公司。公司在本次媒体说明会上就媒体和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统
一答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媒体说明会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参会人员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代表、
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等相关人员;
交易对手相关人员;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包括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的主办人员和签字人员;以及公司邀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代表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媒
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参会人员及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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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所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媒体说明
会指引》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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