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9-03-2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受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股份”、“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担
任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
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对四通
股份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四通股份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
买卖股票情况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
关各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
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
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对四通股份全体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表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并
不包括应由四通股份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交易事项在商业上的可行性评论,不构成对四
通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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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
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及中介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交易各方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友好协商。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四通股份董事会发布的关于终止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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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受四通股份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 年 2 月 11 日)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于 2019 年 3 月 5 日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
查报告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
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下简称“原
核查意见”)。
鉴于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原核查意见出具后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情况的查询结果,为进一
步说明其中所涉的新增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审慎核查了四通股份终止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 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 年 2
月 11 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本次交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
查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草案披露之日(2018 年 8 月 22 日)起至公司董事会审议终
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披露《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之日(2019 年 3
月 5 日)止。自查范围包括:知悉本次交易终止情况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及有关知情
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公司于近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上述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查期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情况的查询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在自
查期间,除交易对方张灵的配偶邓晓娴存在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情形外,其余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企业和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情形。
邓晓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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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时间 变动信息 成交数量(股) 累计持股(股) 成交价格(元) 成交金额(元)
2018 年 9 月 25 日 买入 700.00 700.00 10.6000 7,420.00
2018 年 9 月 26 日 买入 700.00 1,400.00 10.3800 7,266.00
2018 年 9 月 27 日 买入 800.00 2,200.00 12.3500 9,880.00
2018 年 9 月 28 日 买入 800.00 3,000.00 11.5800 9,264.00
2018 年 10 月 12 日 买入 700.00 3,700.00 8.7900 6,153.00
2018 年 12 月 17 日 买入 300.00 4,000.00 10.1300 3,039.00
2019 年 1 月 25 日 买入 1,000.00 5,000.00 8.4900 8,490.00
2019 年 3 月 4 日 卖出 1,000.00 4,000.00 9.1500 9,150.00
二、对上述相关人员买卖四通股份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在自
查期间,邓晓娴自 2018 年 9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共计买入四通股份股票共计
5,000 股;邓晓娴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卖出 1,000 股四通股份股票。
根据四通股份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作出的《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决定同意公司中
止审查申请。
就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对邓晓娴进行了访
谈,邓晓娴确认:其系在四通股份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重组报告书草案后购买了少
量四通股份股票,同时,因为购买金额较小,故未将购买四通股份股票的事实告知其配
偶张灵,其配偶张灵亦未在签署自查报告前与其进行充分沟通。其未曾参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筹划、推进、终止等相关工作,其配偶张灵亦未向其传递任何信息。
同时,就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情况,邓晓娴已出具《说明函》,进一步说明如下:“本
人配偶张灵先生未在《张灵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据实
说明本人在调查期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系张灵先生在出具该自查报告时并未与本人充
分沟通所致,本人及本人配偶张灵先生并无刻意隐瞒本人在调查期间存在买卖四通股份
股票事实的意图。本人从未参与四通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推进、终止工作,
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本人于调查期间买卖四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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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股份股票时,四通股份已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本人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行
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四通股份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从事,纯属个人
投资行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若因买卖四通股份股票而
获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于获
得收益后五日内上交四通股份所有。”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相关人员邓晓娴在自查
期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金额及股票数量均较少,且买入时点均在四通股份公告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后,卖出时点在四通股份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止审查申请获中
国证监会同意后。邓晓娴已就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四通股份股票出具相关说明,上述相关
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
易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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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
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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