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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通股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19-03-22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 1300
                                                               传真:(86-10)8519 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四通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四通股份本次重大
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 年 2 月 11 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要求,本所律师已根据四通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
方及其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
负责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通股份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
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前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
的成年子女)(合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企业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
就四通股份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重组报告书草案之日(即 2018 年 8 月 22
日)起至四通股份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即 2019 年 3
月 5 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企业和人员买卖
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
务所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原核查意见”)。鉴于本
所律师在原核查意见出具后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企业和人员的交易情况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
明,为进一步说明其中所涉的新增情况,现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
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以下简称“核查文件”)及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函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基
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核
查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
容均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
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
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文件作出判断。本核查意见仅供四通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2
一、自查期间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企业和人员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
证明,在自查期间,除交易对方张灵的配偶邓晓娴存在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情
形外,其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企业和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四通股
份股票的情形。

     邓晓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变动信   成交数量         累计持股     成交价格     成交金额
       时间
                        息     (股)             (股)       (元)     (元)
2018 年 9 月 25 日     买入       700.00            700.00      10.6000     7,420.00

2018 年 9 月 26 日     买入       700.00          1,400.00      10.3800     7,266.00

2018 年 9 月 27 日     买入       800.00          2,200.00      12.3500     9,880.00

2018 年 9 月 28 日     买入       800.00          3,000.00      11.5800     9,264.00

2018 年 10 月 12 日    买入       700.00          3,700.00       8.7900     6,153.00

2018 年 12 月 17 日    买入       300.00          4,000.00      10.1300     3,039.00

2019 年 1 月 25 日     买入      1,000.00         5,000.00       8.4900     8,490.00

 2019 年 3 月 4 日     卖出      1,000.00         4,000.00       9.1500     9,150.00




二、对上述相关人员买卖四通股份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
证明,在自查期间,邓晓娴自 2018 年 9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共计买
入四通股份股票共计 5,000 股;邓晓娴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卖出 1,000 股四通股
份股票。

     根据四通股份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作出的《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中国证监
会决定同意公司中止审查申请。

     就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情况,本所律师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对邓晓娴进行了
访谈,邓晓娴确认:其系在四通股份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重组报告书草案
后购买了少量四通股份股票,同时,因为购买金额较小,故未将购买四通股份
股票的事实告知其配偶张灵,其配偶张灵亦未在签署自查报告前与其进行充分
沟通。其未曾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推进、终止等相关工作,其配偶
张灵亦未向其传递任何信息。
                                            3
    同时,就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情况,邓晓娴已出具《说明函》,进一步说明
如下:“本人配偶张灵先生未在《张灵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
易的自查报告》据实说明本人在调查期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系张灵先生在出具
该自查报告时并未与本人充分沟通所致,本人及本人配偶张灵先生并无刻意隐
瞒本人在调查期间存在买卖四通股份股票事实的意图。本人从未参与四通股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推进、终止工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本人于调查期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时,四通股份
已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本人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
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四通股份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从事,纯属个人投资
行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若因买卖四通股份股
票而获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本人自愿将
所得收益于获得收益后五日内上交四通股份所有。”

    三、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
金额及股票数量均较少,且买入时点均在四通股份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方案后,卖出时点在四通股份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止审查申请获中国证监
会同意后。邓晓娴已就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四通股份股票出具相关说明,上述相
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
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本核查意见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肖   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陶旭东




                                              _________________
                                                   许晟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