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的公告2018-11-10
证券代码: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9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18 年 9 月 12 日,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
暨收购探矿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出资人民币 15,000.00 万元投资成
立矿业公司,并由矿业公司以人民币 12,764.79 万元受让青海省环境
地质勘查局持有的青海省格尔木市那陵郭勒河西铁多金属矿 M1 磁异
常区详查探矿权和青海省格尔木市那陵郭勒河西铁多金属矿 M3 磁异
常区普查探矿权。目前,格尔木生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
光矿业”)已经取得由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详
见公告,公告编号:2018-092、100)。
近日,生光矿业与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在青海西宁签订了《青
海省格尔木市那陵郭勒河西铁多金属矿 M1 磁异常区详查和 M3 磁异常
区普查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名称: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
(二)法定代表人:许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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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德令哈路 278 号
(四)宗旨和经营范围:为国家建设提供专业地质调查服务和为
工程建设提供勘查服务;地下水资源勘查:水文地质普查、调查、勘
查评价;水质、岩土样品分析与评价;区域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地质
调查;勘查及各类构筑物工程地质勘查、评价;环境工程地质调查:
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治理;
工程勘查:工程地质勘查、岩土工程勘查、测量;建筑基桩工程施工:
基桩施工、检测、1000 万内的建筑施工。
(五)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三、探矿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
乙方(受让方):格尔木生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为青海省格尔木市那陵郭勒河西铁多金属矿 M1 磁异常
区详查探矿权、青海省格尔木市那陵郭勒河西铁多金属矿 M3 磁异常
区普查探矿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详见《关于对外投资暨收购探矿权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2)。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格:依据青海金石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青海省格尔木市那陵郭勒河西铁多金属矿 M1 磁异常区详查探矿权
评估报告》(青金石评报字(2017)第 037 号)和《青海省格尔木市
那陵郭勒河西铁多金属矿 M3 磁异常区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青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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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报字(2017)第 021 号),M1 探矿权、M3 探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
估价值分别为 7,794.20 万元、4,970.59 万元,标的探矿权含税价格
合计为人民币 12,764.79 万元整。
双方一致同意依据评估价格进行交易,即 M1、M3 两个磁异常区
探矿权含税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12,764.79 万元整。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乙方在 2018 年 11 月 10 日前支付总价款
的 24%(3,063.5496 万元)给甲方,剩余 76%价款乙方分两年支付转
让给甲方:其中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付款 18% (2,297.6622 万元),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付款 58%(7,403.5782 万元)。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所拥有的探矿权不存在任何权利受限情形,包括
诉讼、仲裁、行政或司法处罚、行政或司法强制、权属争议、权利主
张、以探矿权出资与第三方设立企业实体或将探矿权承包、出租等情
形;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勘探资料数据真实可靠。
(2)甲方承担探矿权转让前国家要求缴纳的相关价款、税、费
等款项。
(3)甲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将青海省格尔木市
那陵郭勒河西铁多金属矿 M1 磁异常区详查和青海省格尔木市那陵郭
勒河西铁多金属矿 M3 磁异常区普查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勘查许可
证》等证照、相关政府批准文件、技术资料等在内的所有相关资料一
次性移交给乙方(注:上述资料均加盖甲方的公章);甲方须在本合
同生效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供满足开展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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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主导乙方配合,完成青海省格尔木市那陵郭勒河西铁
多金属矿 M1 磁异常区详查和青海省格尔木市那陵郭勒河西铁多金属
矿 M3 磁异常区普查的探矿权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
(5)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后,未经乙方书面
同意,甲方不得向政府主管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转让
探矿权相关的任何资料。否则,甲方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
失。
(6)甲方保证已向国家缴纳了探矿权相关价款。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全面配合甲方共同开展青海省格尔木市那陵郭勒河西
铁多金属矿 M1 磁异常区详查和青海省格尔木市那陵郭勒河西铁多金
属矿 M3 磁异常区普查两个探矿权的变更登记工作。
(2)乙方成为探矿权人后,必须依法勘查,接受国土资源行政
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和
实施勘探。
(3)乙方成为探矿权人后,履行探矿权人各项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探矿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将有利于公司开拓矿业相关业务,调
整和优化公司主营业务结构,扩大公司产业规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
点,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全
体股东利益。预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资金、经营、盈利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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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
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
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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