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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能科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2018-11-2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18)第 459-2 号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受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能科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为能科股份本
次重组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8)第 459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18)第 459-1 号,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一)》”)等文件,并作为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重组的其他申请材料
一起上报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针对公司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出具了 18164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现根
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
(一)》中的相关结论。对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未发生变化
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
                                   2-2-2
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2-2-3
                                    正文


    一、《反馈问题》第 1 题:“申请文件显示,根据祖军、赵岚、于胜涛于
2012 年 3 月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人确认和承诺函》,上述三人为能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科科技或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同时,交易对
方龚军、曹丽丽为夫妇;赵岚持有新余深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深岩投资)95.5%权益份额;盐城申宏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申宏信息)系上海联宏创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宏科技或标的资
产)骨于员工出资成立的持股平合,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龚军。请你公司:1)补
充披露祖军、赵岚、于胜涛《一致行动人确认和承诺函》的主要内容,有效期
和变更、解除条件(如有),以及交易完成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具体
措施。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补充披露交易对方
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如是,合并计算其所持股份数量。3)结合赵岚投
资深岩投资,深岩投资、申宏信息投资标的资产情况及本次交易磋商过程、补
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祖军、赵岚、于胜涛《一致行动人确认和承诺函》的主要
内容,有效期和变更、解除条件(如有),以及交易完成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
权稳定的具体措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祖军、赵岚、于胜涛于 2012
年 3 月 10 日签署《协议书》,就三方在能科股份的管理和决策中的一致行动情况
作出约定,该《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三方确认:在三方均作为能科股份的股东期间,三方作为重要股东,
一直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尊重对方意见;在能科股份重大事项的决策上,
均事先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做出正式决策,三方在能科股份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中对各项
议案的表决均保持一致,均做出了相同的表决意见。
                                  2-2-4
    第二条三方确认:三方在多年的合作过程中,对能科股份的经营理念、发展
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方针的认识一致,对能科股份的管理和决策己形成充分的
信任关系,三方决定继续保持以往的良好合作关系,相互尊重对方意见,在能科
股份的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以保持能科股份经营稳定并发展壮大。

    第三条本协议一方或两方拟向能科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其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
流,如果任何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能
科股份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三
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一方的名义、两方的名义或三方的名义向能科
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第四条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两方或三方提出的议案,在能科股份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三方
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能科股份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上
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如果该项议案系能科股份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则本协议三方应当先行
以其持有的能科股份股份数进行内部表决,按照合计票数(按照合计股份数计算)
最多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作为各方统一的表决意见,在能科股份董
事会会议上本协议三方对应按照该统一的表决意见对相应议案进行表决。

    (2)如果该项议案系能科股份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则本协议三方应当先
行以其持有的能科股份股份数进行内部表决,按照合计票数(按照合计股份数计
算)最多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为各方统一的表决意见对相应议案进
行表决。

    第五条三方在保持一致的情况的同时,应当听取能科股份其他股东、董事以
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得滥用自身的控制地位,侵害相关
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保持能科股份经营稳定性和长远发展,三方均承诺,在本协议生效
后至能科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的期间内以及能科股份股票在证券交

                                 2-2-5
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能科股份股
份,也不由能科股份回购其持有的能科股份股份;在上述期限过后,三方均应严
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关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制的相关规定,此外,上述
期限过后,非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确认及《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祖军将持
有公司 2,516.8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3%,仍然为公司控股股东;祖军、
赵岚(含其关联方新余投资)、于胜涛合计将持有公司 6,379.50 万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50.53%,仍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次交易后祖军、赵岚、于胜涛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
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且根据上述《协议书》约定,在能科股份的管理
和决策中三方仍会保持一致行动,以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补充披露交易对
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如是,合并计算其所持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结合公司提供的资料、相关方
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龚军和曹丽丽为夫妻关系,龚军为
盐城申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龚军、曹丽丽及盐城申宏为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龚军、曹丽丽及盐城申宏将共计持有能科股份 952.52 万股,
持股比例共计 7.54%。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
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三)结合赵岚投资新余投资,新余投资、盐城申宏投资标的资产情况及
本次交易磋商过程、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有无损害上
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本次交易磋商过程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及相关方说明,2017 年 6 月,上海联宏实际控制人龚军
与能科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赵岚达成了通过参股上海联宏的形式进行合作的意
向;2017 年 7 月,北京森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及赵岚、龙丽作
                                  2-2-6
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新余投资;2017 年 10 月,新余投资以货币出资 3,750 万
元认缴上海联宏 577 万元注册资本,持有其 25%股权,盐城申宏以货币出资 1,000
万元认缴上海联宏 230.7 万元注册资本,持有其 10%股权;经过近一年的接触,
能科股份对上海联宏的了解逐步深入,而上海联宏也非常认可能科股份经营团队
的经营理念,双方形成了很好的沟通;2018 年 6 月 5 日,能科股份董事长祖军
与上海联宏实际控制人龚军在上海会面,对双方合作进行初步洽谈,但当时双方
并未就收购方案达成一致意见;2018 年 7 月 8 日,能科股份邀请长城证券、本
所等中介机构,与上海联宏龚军等在北京能科股份会议室具体讨论交易方案,当
天各方对能科股份收购上海联宏达成了初步意向,并且由双方主要股东签署了本
次交易的框架协议;并于 7 月 11 日对外公告了本次交易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2、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1)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整体战略的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联宏将被纳入上市公司的体系内,有利于加强和提升
上市公司的在智能制造领域的服务深度,完善上市公司“智能制造”全产业链条,
提升上市公司在智能制造系统集成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优势,是上市公
司实现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一步。

    (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系在参考评估值的基础上,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同时,
本次交易预案及草案中也从相对估值角度定量分析了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允性,确
认本次交易动态市盈率低于 2017 年度以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重大资产重
组市盈率的算数平均值;标的公司的相对估值水平与可比上市公司和能科股份相
比均处于合理水平,标的资产的定价较为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以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本次重组及交易定价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从程序上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愿,切实保障

                                  2-2-7
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后祖军、赵岚、于胜涛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且根据祖军、赵岚、于胜涛签署的
《协议书》约定,其在能科股份的管理和决策中三方仍会保持一致行动以确保上
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本次交易对方之龚军、曹丽丽及盐城申宏为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反馈意见》第 2 题:“申请文件显示,交易对方深岩投资、申宏信
息为有限合伙。深岩投资除持有联宏科技 25%股权外,无控制的其他企业;申
宏信息尚未开展业务,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深岩投资、申宏信息每层权益持
有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信息。2)补充披露上述穿透
披露情况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是否曾发生变动。3)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深岩投
资、申宏信息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新余投资、盐城申宏每层权益持有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
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信息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及相关方确认,新余投资、盐城申宏每层权益持有人取得
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1、新余投资

序     合伙人姓名/名   合伙人   认缴出资          取得相应合伙企业     出资
                                                                              资金来源
号           称          类型   (万元)          出资份额的时间       方式
                                                                              其持有的上
                       有限合
1          赵岚                 18,900.00         2017 年 7 月 21 日   货币   市公司股份
                         伙人
                                                                              的质押融资
                       有限合
2         刘团结                 550.00           2017 年 9 月 18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伙人

                       有限合    195.00           2017 年 7 月 21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3          龙丽
                         伙人    350.00           2017 年 9 月 18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2-2-8
序     合伙人姓名/名    合伙人          认缴出资         取得相应合伙企业      出资
                                                                                         资金来源
号           称           类型          (万元)         出资份额的时间        方式
       北京森石投资     普通合
4                                         5.00           2017 年 7 月 21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管理有限公司       伙人
         合计              -            20,000.00                         -      -          -


       北京森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森石”)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取得森石股权的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1         龙丽                450.00               2014 年 4 月 22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2        陈家权               50.00                2014 年 4 月 22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合计                   500.00                         -                      -          -


       2、盐城申宏

序      合伙人姓                        认缴出资     取得合伙企业出资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号          名                          (万元)       份额的时间
 1        龚军      普通合伙人           38.6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2        张磊      有限合伙人           65.2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3       吕丽丽     有限合伙人           65.2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4       孙光辉     有限合伙人           65.2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5        王敏      有限合伙人           56.5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自有及自
 6       宋银丽     有限合伙人           56.5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筹资金
                                                                                          自有及自
 7        崔亮      有限合伙人           56.5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筹资金
 8       秦海峰     有限合伙人           43.5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9       卢雨花     有限合伙人           43.5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自有及自
10       孔德春     有限合伙人           43.5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筹资金
11       冒小萍     有限合伙人           30.4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12       吴芸萍     有限合伙人           30.4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13        彭歌      有限合伙人           30.4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自有及自
14       张传亭     有限合伙人           30.4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筹资金
15       张玉秋     有限合伙人           30.4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2-2-9
序    合伙人姓                 认缴出资     取得合伙企业出资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号        名                   (万元)       份额的时间
16     姜厚文     有限合伙人    30.4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17     张洋华     有限合伙人    30.4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18     刘志骏     有限合伙人    30.4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19     田鸫辉     有限合伙人    21.7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20      曹薇      有限合伙人    21.7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21     盛家泊     有限合伙人    21.75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22     马俊龙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23     杨炼杰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24     王艳飞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25      凌俊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26     刘琛琳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27     张嫣娟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28     曾莉梅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29     王海冉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30     赵玄玄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31      殷俊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32      常勇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自有及自
33     李超超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筹资金
34     倪佳彬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35     唐松松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36      彭勃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37     张玮琦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38      衡冬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39     蒋俊祥     有限合伙人     8.70       2017 年 8 月 30 日    货币      自有资金

           合计                1,000.00             -               -          -

     (二)补充披露上述穿透披露情况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是否曾发生变动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相关方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2-2-10
系统等网站查询,自 2018 年 9 月 29 日《重组报告书》披露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日,新余投资、盐城申宏上述穿透披露情况未发生过变动。

    (三)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新余投资、盐城申宏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
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

    1、新余投资、盐城申宏持股锁定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新
余投资和盐城申宏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2、新余投资、盐城申宏最终出资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

    新余投资穿透后的主体赵岚、刘团结、龙丽、北京森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
别出具《承诺函》,承诺:“根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约定,在新余投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人/本公司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新余投资的合伙份额或要求回购、退伙,
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享有本人/本
公司通过新余投资间接享有的上市公司的相关权益,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性要求退
伙的情形除外。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本
公司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锁定安排进行修订并予
以执行。

    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
人/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盐城申宏穿透后的各合伙人(除张传亭外的 38 人)分别出具《承诺函》,承
诺:“根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在盐城申宏
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
盐城申宏的合伙份额或要求回购、退伙,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由其他
主体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享有本人通过盐城申宏间接享有的上市公司的相关
权益,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性要求退伙的情形除外。
                                  2-2-11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锁定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盐城申宏之合伙人张传亭已从上海联宏离职,未出具相关权益锁定承
诺,为完善盐城申宏股份锁定安排,盐城申宏之普通合伙人为此承诺:“自本确
认及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上述锁定期届满日,如盐城申宏任何合伙人由于离职等
原因转让其持有盐城申宏合伙份额或退伙的,本人将受让该部分合伙份额,并承
诺继续遵守上述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合
伙份额,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享有
本人通过该部分盐城申宏合伙份额间接享有的上市公司的相关权益,法律法规规
定强制性要求退伙的情形除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重组报告书》披露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新
余投资、盐城申宏上述穿透披露情况未发生过变动;新余投资及盐城申宏最终出
资的法人及自然人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及间接享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有关权益做出了锁定安排。

    三、《反馈意见》第 3 题:“申请文件显示,联宏科技全体股东承诺公司
2018 年-2021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分别不低
于人民币 1,900 万、2,400 万、2,800 万、3,000 万元。深岩投资承诺以股
份补偿,其他交易对方承诺以现金进行补偿。同时,交易对方龚军、曹丽丽保
证联宏科技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总额不得高于其 2021 年营业收入
的 30%,并对联宏科技相关应收账款回收承担连带责任;龚军和曹丽丽承担高
出部分现金补偿义务,请你公司:2)补充披露业绩承诺方是否存在将通过
本次交易所获股份对外质押的安排、上市公司和业绩承诺方确保未来股份补偿
(如有)不受相应股份质押影响的具体、可行的保障措施4)结合除深岩投
资以外的其他股东自有资金和财产状况等,补充披露其以现金实施业绩补偿的
原因、现金补偿可实现性,以及相关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12
    (一)补充披露业绩承诺方是否存在将通过本次交易所获股份对外质押的
安排、上市公司和业绩承诺方确保未来股份补偿(如有)不受相应股份质押影
响的具体、可行的保障措施

    根据龚军、曹丽丽、新余投资、盐城申宏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签订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各
业绩承诺方对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作出了锁定承诺,且承诺根据相关
约定完成盈利承诺补偿和拟购买资产减值补偿(如)后,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
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方可解禁,在前述约定的股份锁定期间内,业绩承诺方承诺:
“不以质押、代持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因此,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存在将通过本次交易获得股份
对外质押的安排,根据上述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未来股份补偿(如有)不受相应
股份质押影响。

    (二)结合除新余投资以外的其他股东自有资金和财产状况等,补充披露
其以现金实施业绩补偿的原因、现金补偿可实现性,以及相关安排是否有利于
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1、龚军、曹丽丽及盐城申宏以现金实施业绩补偿的原因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约定,在业
绩承诺期内,触发利润补偿条款时,龚军、曹丽丽及盐城申宏等 3 名交易对方先
以现金方式对能科股份予以补偿,如龚军、曹丽丽、盐城申宏未根据本协议相关
约定足额、及时履行现金盈利补偿义务或减值补偿义务时,能科股份可要求其以
所认购本次发行股份进行补偿,且在未完成本协议约定盈利补偿及减值补偿时,
其所持能科股份所有股权不得转让。该业绩补偿方式的选择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
方商业谈判的结果,选择该业绩补偿方式的合理性分析如下:

    根据《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
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
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
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2-2-13
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
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
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
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应当如何
理解?”之回复: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
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
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
 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龚军、曹丽丽及盐城申宏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本次交易亦不构成借壳上市,根据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与龚军、曹丽丽及盐城申宏自主协商是否进行业绩补偿,以及业绩
补偿的方式和相关具体安排。为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经过商业谈
判,本次交易对方龚军、曹丽丽及盐城申宏作为上海联宏的创始人或主要管理人
员及其持股的企业,愿意以现金方式承担业绩补偿责任。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方式
系双方商业谈判的结果,最终确定为业绩承诺方可以优先选择以现金方式进行补
偿,有助于交易的顺利实施。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安排符合《重组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

    2、业绩承诺方关于现金补偿的履约保障

    (1)业绩承诺方具有较强的财务实力

    业绩承诺方具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履约保障性较强。在各业绩承诺方中,龚
军和曹丽丽为上海联宏创始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自身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以保证其履行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履约保障性较强。

    (2)业绩承诺方诚信状况良好

                                  2-2-14
    龚军及曹丽丽已承诺:其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任何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且龚军及曹丽丽提供
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全国失信被
执行人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未发现龚军、曹丽丽、
盐城申宏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交易履约行为的不良记录。

    (3)上市公司对业绩承诺方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如龚军、
曹丽丽、盐城申宏未根据相关约定足额、及时履行现金盈利补偿义务或减值补偿
义务时,能科股份可要求其以所认购本次发行股份进行补偿,且在未完成本协议
约定盈利补偿及减值补偿时,其所持能科股份所有股份不得转让。前述股份补偿
数量=乙方龚军、曹丽丽、盐城申宏各自根据《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应履行
而未履行的现金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

    综上,龚军、曹丽丽、盐城申宏信用状况良好且具有一定的财务资金实力,
同时上市公司制定了在业绩承诺期内对业绩承诺方不能履约的相关制约措施,以
保障业绩承诺方的现金补偿的可实现性,相关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




                                 2-2-1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谭清




                                雷俊




                                赵莹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