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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科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修订)2022-03-29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
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
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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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不能依照法
定时限召开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三条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就议案内容相关
事项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答复股东的质询、询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十五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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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章程》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告。
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
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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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裁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
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非日常业务
经营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审批权限,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及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二)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三)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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