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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能科科技:中信证券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四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能科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孝峰                联系电话:010-60833951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捷                  联系电话:010-6083697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2 号)核准,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能科科技”或“公司”)于 2021 年 6 月向 14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416,038 股(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 1 元,

发行价格为每股 29.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99,999,988.84 元,扣除发行费

用人民币 12,402,008.80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7,597,980.04

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1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已与能科科技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与能科科技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能科科技未发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能科科技或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无违法违规情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能科科技已经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制度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能科科技已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度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能科科技已经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建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保荐机构已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并确认其合法合规。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
或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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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情况”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人对上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能科科技未发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生该等情况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经核查,能科科技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能科科技未发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生该等情况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能科科技未发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3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已于2023年4月12-13日对能科科技进行现场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
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
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能科科技未发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生该等情况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能科科技已建
                                           立完善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
18、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
                                           净额已经在发行完毕后存储于监管账户,用
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于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保荐机构按月获取
                                           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确认资金使用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 2022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经核查,能科科技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重要事项。

                                           4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孝峰                   杨   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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