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松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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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421 号
致: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相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
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中列明
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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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 14:30 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
镇鸿利工业区办公楼西侧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壮鹏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 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共计 1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7,43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113%。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7,3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824%。
上述现场出席的人员为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9,6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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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副总经理王卫龙先生因请假未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表决,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二)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77,39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4%;反对4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309%;反对 4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6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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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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