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松炀: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1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ST 松炀
保荐代表人 梁宏勇、周建人 上市公司代码 60386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松杨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6 号)的核准,广东松杨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松炀资源”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1,474,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9.95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512,166,3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5,955,7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6,210,600.00 元。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英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松炀资源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松炀资源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2022 年 1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英大
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
下:
一、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英大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1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英大证券已与松炀资源签订承销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
暨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
2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英大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对松炀资源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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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持续督导工作 并 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对松炀资源进行了现
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详 见 “ 三 、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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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详见“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5 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详见“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英大证券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
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
7 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执行,督导董事、监事、高级管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理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详见“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2022 年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
3 月 30 日 ,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8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内部控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于 2021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英大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三、上市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9 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
述或重大遗漏
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英大证券审阅了公司的信息披露
10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阅情况”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详 见 “ 三 、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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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详见“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12 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
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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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松炀资源
13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未出现该等事项。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详见“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14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英大证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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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
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详 见 “ 三 、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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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2022 年 1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松炀资
源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
英大证券对松炀资源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后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合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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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修订并
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第二十六条
规定,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至 4 月 30 日,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
壮鹏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含占用募集资金)事项对松炀资源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截
至 2021 年 4 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累计
39,198.75 万元(含募集资金 23,946.36 万元)。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主动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汇报,并督促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偿还全部占用款项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2021 年 4 月末,王壮鹏已向上市公司
归还全部占用款项,并支付利息 1,781.19 万元,解决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问题。2021 年 7 月 2 日,松炀资源及主要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松炀资源、王壮鹏、蔡建涛、陈剑丰、林指南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英大证券督促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积极整改,完善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
证监局警示函警示事项的整改情况报告》,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整改。2021 年 11 月 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对松炀资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壮
鹏、时任总经理蔡建涛、时任财务总监陈剑丰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指
南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2022 年 3 月 31 日,根据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度报告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松炀资源 2021 年度营业利润大幅下滑。因松炀资源存在 2019 年未审议且未
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
露不准确等情形,2022 年 4 月 2 日,广东证监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公司、
王壮鹏、蔡建涛、陈剑丰、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将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对上述事项持续关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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