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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桃李面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3月)2021-03-24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二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人,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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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
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
监事会公告。
     第七条 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
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
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
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
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
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投资者互动平台上的披
露信息等内容。
     (一)公司通过 “上证e互动”等手段,及时有效地回答投资者问题,与
投资者互动沟通;
     (二)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
     (三)积极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多种途径,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四)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定期向投资者征求意见,并相应改进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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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十六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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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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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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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
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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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为
标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
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或其他再融资申
请提出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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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
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下属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检查。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对临时报告进行审
阅修订。
    (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信息事件发生后,报告义务
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并视情况通报其他责任
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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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提供信息的义务人或
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证券部,证券部拟定披露文稿,
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内部审议程序:董事会秘书对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核后,
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由证券部将披露的情况及文稿以内
部通报形式发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经理、部门负
责人等。
    (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如下:
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逐级审核后,由证券部负责办理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事宜。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宣传信息提供义务人
将拟提供文稿及说明提交证券部后,证券部征求信息涉及单位、部门及分管高管
意见,经确认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然后提交董事长签发。媒体披露后,应
视情况通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并存档。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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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
                                      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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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
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九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
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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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
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
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
相关义务。
     第五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
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等,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
                 第一节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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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本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为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应设定专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
书。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派出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立即向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报告;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指定联络人或直接向本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
息。
       第六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各子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
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列
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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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字;
    (二)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记录于相关年度工作报告中,并负责保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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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辽宁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