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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科电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0-04-24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担保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综合授信额度、
银行票据、信用证融资等。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本制度中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原则: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统一管理、
集中控制、有序理财、防范风险。
    (二)公司原则上只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贷款并寻求担
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可与其他企业(一般为上市公司或资信良好的
企业)签订协议,互相提供额度相当的担保。
    (三)对全资子公司,公司可以为其提供全额担保。对非全资的子公司,公
司应按不高于对其的持股比例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四)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如有特殊需要对外担保,应
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对外担保(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
担保,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性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产权关系明晰;
    (五)没有发生过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行为;
    (六)财务资料真实、准确、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一节 担保申请
   第六条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由被担保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总经理签售的担保申请书以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负债情况;
    (二)本次担保事项说明,至少包括担保金额、期限、还款来源;
    (三)反担保情况说明。
    附件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一)借款合同格式文本;
    (二)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三)被担保人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反担保证明;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非子公司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格证明、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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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证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接到担保申请后,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的安全、合法、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被担保人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资格,了解被担保
人借款用途、资产和财务状况及贷款记录,核查被担保人偿付措施的可靠性,分
析提供担保对公司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填写《担保呈批报告》(格式附
后),提出担保风险分析及担保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法务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对被担
保人的资格进行复查,并对贷款和担保合同的内容依据公平对等原则进行合法性
审查,从法律角度对合同文本提出审查意见,并对修改后的合同进行最终确认。
    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法务的审查意见后,应对
担保事项进行审核。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一条     担保事项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条第(四)项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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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应当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
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事项
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可与债权人、被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积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财务部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
的时效期限。
    (二)在公司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财务部应完善有关法律手续,
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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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包括其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并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四)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
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
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五)财务部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偿还能力
时,应及时提示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
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
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六)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财务部等
相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十九条     公司法务应对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实反担保措
施的落实情况,并负责对担保事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诉讼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进
行审批,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导致公司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
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
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5
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
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披露,披露
的内容包括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
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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