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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友国际: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28  

						证券代码:603871          证券简称:嘉友国际          公告编号:2019-055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的要求进行
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资
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为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
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文”),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
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
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
号文”),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3、债务重组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 号文”),
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和修订的会计准则相关内容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
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会〔2019〕6 号文、财会〔2019〕8 号
文、财会〔2019〕9 号文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公司在编制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时,适用新财务报表格式。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司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企业

                                     2
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债务重组
    公司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
6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
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
收账款”两个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
账款”两个项目。
    (2)资产负债表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
负债”等项目。其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
账面价值。
    (3)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
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另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损失以“-”号填列)”、“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项目等。
    (4)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列示)”。
    (5)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
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填列。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
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在外的除普通
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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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
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
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
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
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
披露要求等。
     3、债务重组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
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
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等。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五)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根据财会〔2019〕6 号文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
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合并资产负债表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146,278,437.37                     89,904,953.66

应收票据                                10,318,995.04                      10,318,995.04

应收账款                               135,959,442.33                      79,585,958.62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209,554,977.06                     99,275,141.46


                                         4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209,554,977.06              99,275,141.46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司将按照财会〔2019〕8 号文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3、债务重组
     公司将按财会〔2019〕9 号文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
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
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
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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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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