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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友国际: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2-27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
《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
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
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公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统一筹划现金分红方案,坚持利润分配方案以现金
分红为主。未来三个年度内,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
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
资者的回报。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
开披露;

    (4)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
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修改机制和程序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
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时,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其他事宜

    (1)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