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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友国际: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2-30  

                        证券代码:603871           证券简称:嘉友国际           公告编号:2021-094
转债代码:113599           转债简称:嘉友转债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8 号)核准,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1,575,446 股,每股发
行价格 18.4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3,829,996.54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
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6,740,100.42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7,089,896.1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546
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
情况
    (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
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同保荐机构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分别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嘉
易达矿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金额(元)
号
 1    嘉 友 国 际 北京银行股份 20000036956800066893362 150,000,000.00
      物 流 股 份 有限公司燕京
      有限公司    支行
 2    嘉 友 国 际 厦门国际银行 8015100000006817           186,854,945.75
      物 流 股 份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北京朝阳支行

 3    嘉 友 国 际 兴业银行股份 321130100100482577         100,000,000.00
      物 流 股 份 有限公司北京
      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
                  区支行
 4    内 蒙 古 嘉 厦门国际银行 8015100000006833                          0
      易 达 矿 业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北京朝阳支行
                           合计                           436,854,945.75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二)
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作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服务贸易基础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
集资金的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玉峰、程万里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时,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