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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胜新材: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9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以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
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
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
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登记,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
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
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
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
露。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和决议(股东大会资料);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应当披露
的交易;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该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
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等披露标准按照法
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三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获悉重大信息
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
必要,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及时向
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及时披露或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按照《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上述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
免信息披露。

    上述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
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
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
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参见《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
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产生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
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
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节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重大信息通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指定专人作为证
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
为各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
责任书。

    第六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
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七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
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七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内容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章节规定。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
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
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八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
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