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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胜新材: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9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
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
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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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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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
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应积极参与并协助协助公司投资管理部做好投资者管理
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
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投资管理部门应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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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管理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业务流程、经营模式、组织架构、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七)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八)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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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
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
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
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
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
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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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
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
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
积极配合。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
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
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
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
清公告。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
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
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
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
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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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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