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鼎胜新材:鼎胜新材:关于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8-16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2-111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减持: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 号)核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
1,254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5,400 万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124,459.06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8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全资子公司新
设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6 万吨铝合
金车身板产业化建设项目”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晟新材”)实施的“年产 80 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并将
原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变更后的项目投资。同时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公司将与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新项目“年产 80 万吨电池箔及
配套坯料项目”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实施有效监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
全资子公司新设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该协议内
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公司全资子公司联晟新材在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开立了账号为 32050175863609188888 的银行专
户,截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联晟新材“年产 80
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账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80 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宁、金田及丙方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
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