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胜新材: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7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
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
[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
简称“解释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
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解释15号文件,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和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
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解释 16 号文件,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财政部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 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
和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 15 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
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
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相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
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
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
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
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
释 16 号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
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4、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解释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
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
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
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 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
(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
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财
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而进行
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 备查文件
1、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