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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平鸟: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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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0 年 4 月 17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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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宁波太平鸟时尚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
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在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
82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2020 年 5
月 15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及 13 时至 15 时;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系统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87,230,33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979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0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78,389,2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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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8.133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8,841,0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6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016,7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829%。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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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 意 287,033,4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14%;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193,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本议案
通过。

     2、审议《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 意 287,033,4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14%;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193,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本议案
通过。

     3、审议《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 意 287,033,4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14%;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193,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本议案
通过。

     4、审议《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 意 287,033,4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14%;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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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93,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本议案
通过。

     5、审议《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287,226,6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013,0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89%;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同 意 287,038,2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31%;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188,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7%。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24,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698%;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10%;弃权 188,3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92%。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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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意 287,038,2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31%;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188,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7%。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24,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698%;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10%;弃权 188,3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92%。

     8、审议《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01《与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2020 年预计关联交易额度》

     表决结果:

     同意 15,493,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1%;
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002,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02%;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10%;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8%。

     8.02《与余姚恒发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2020 年预计关联交易额度》

     表决结果:

     同意 15,493,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1%;
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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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002,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02%;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10%;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8%。

     9、审议《关于调整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279,588,2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3393%;反对 3,548,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3%;弃权 4,093,8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4%。本议案通过。

     1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9 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287,211,1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3%;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99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70%;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2%;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8%。

     1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287,215,9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949%;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002,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02%;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10%;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8%。

     12、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287,215,9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49%;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002,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02%;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10%;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8%。

     13、审议《关于选举翁江宏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287,159,5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53%;反对 60,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本议案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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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945,9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146%;反对 60,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666%;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8%。

     1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287,215,9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49%;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本议案
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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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李    青



                                                                            2020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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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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