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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平鸟: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太平鸟时尚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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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
了《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宁波市新晖南路 258
号太平鸟时尚中心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97,239,33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326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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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4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80,816,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8.905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6,422,48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4.42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6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7,030,1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69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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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7,237,1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本议案通过。
     2、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7,237,1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本议案通过。
     3、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7,237,1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4、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97,237,1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本议案通过。
     5、审议《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7,237,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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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28,3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237,1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27,9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237,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27,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8、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234,9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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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25,7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关于公司申请 2022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237,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10、审议《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1,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28,3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关于重新审议租赁朝里中心办公用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0,6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27,9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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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96,266,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52%;反对 972,0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6%;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057,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024%;反对 972,04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61%;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1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1 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237,1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27,9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2,021,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864%;反对 5,217,8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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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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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杨镕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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