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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域医学: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4-16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明确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
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
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1、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
定的回报预期;

    3、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
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结构及融资能力等
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
排。


三、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
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保持在合理、
稳定的水平。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5%,不得进行现金分红。

    (5)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
润不得用于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及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现金分红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3、其他股利分配方案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本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分别经半数以上董事
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说明留存的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
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分别经半数以
上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股东大会审
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充分
论证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并在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订亦同。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