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域医学: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7-27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
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并落实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务的决策核心,基于三级
联动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架构保障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有效落地,及时督导绩效并评估可
持续发展领域的新风险、新机会。最终实现公司持续提升可持续发展管理水平,提升
资本市场对公司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与公司治理(Governnance)工
作(以下简称“ESG”)的认可,成为第三方医检行业 ESG 领先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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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
事会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筹备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公司可持续发展愿景、目标、策略及架构的制定
1、制定及通过公司可持续发展愿景、目标、策略及架构,确保其与时并进、切
合所需,并符合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要求;并就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2、识别对本公司运营及其他重要利益相关方权益构成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
关事宜。监察外部可持续发展趋势,将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策略及目标制定的重要趋
势汇报董事会。
3、识别与公司有关的可持续发展风险,评估相关风险对公司的影响,并就风险
应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二)监察并督导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制定和实施
1、审视公司可持续发展议题相关评估绩效口径以及落地规划是否恰当,并检讨
目标实现的进度,并就实现目标所需采取的行动提供建议。
2、监察并推动公司在可持续发展领域构建畅通的利益相关方渠道,并主动规划
恰当的沟通活动,以有效维护公司与利益相关方的互信与公司声誉。
3、牵头形成公司可持续发展督导与汇报机制,确保可持续发展工作进展和成果
以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的形式提交委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全体。
(三)其它
审阅公司的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政策文件及其他ESG相关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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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信息,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供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
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
体委员。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或其代表)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持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委员(或其代表)的半数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可邀请其他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
见,列席人员不享有表决权;外聘顾问亦可被邀请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需传阅全体出席会议的
委员(或其代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
董事会的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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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另有规定,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现行《公
司章程》或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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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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