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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祖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0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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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
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元祖梦果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
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
起未逾五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
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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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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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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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其中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与投资、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议事规则按照监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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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进行。
   公司下列行为(提供担保除外)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限额的对外担保行为,需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等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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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
快捷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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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并
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本章程第一
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
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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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
董事会印章;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
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
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
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证券事务代表经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九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董事
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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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行研究预测,
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计划。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
划或方案、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
绩效考评、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工作细则。
    第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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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并根据经理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经理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的权限由经理工
作细则规定。
    第五十一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
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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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如遇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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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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