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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祖股份:元祖股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5-24  

                        证券代码:603886              证券简称:元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5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27          -        2021/5/28         2021/5/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2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0,0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27        -         2021/5/28        2021/5/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除 3 名指定股东(元祖国际有限公司、卓傲国际有限公
司和元祖联合国际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
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9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
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 元。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9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755678-6800




   特此公告。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