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3-17
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1-018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转股代码:191577 转股简称:春秋转股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7),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仍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履行督导
义务,东兴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04 号)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42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812,41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1,748,631.13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740,661,368.8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950 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东兴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由华英
证券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昆山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张浦支行(以下
简称“苏州银行昆山张浦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
议生效后,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东兴证券不再履行原《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公司名称 对应的募投项目 银行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65 万套精密结构件及
春秋电子 1102232129000143727 317,378,000.00 10,465,032.99
司昆山分行张浦支行 450 套精密模具(昆山)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春秋电子 新建研发中心(昆山) 51396500000163 32,537,368.87 3,274,204.35
山张浦支行
合计 349,915,368.87 13,739,237.34
注:上述账户为公司目前尚未注销的募集资金账户,其他募集资金专户已使用完毕并注销。详情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1 月 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
和《关于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果、周依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
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工商银行昆山分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苏州银行昆山分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