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请做好春秋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2021-03-26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请做好春秋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
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2021 年 3 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春秋电子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要求,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春秋电子”、“发行人”、“公司”或“申请人”)会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
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对《关
于请做好春秋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进行了深入讨论、
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请贵会审核。
注: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
查报告》中相同。
2、本回复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
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5-6-1
目录
问题 1 ....................................................................................................................................................... 3
5-6-2
问题 1
关于募投项目环评。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5,700.00 万元,投向年产 1000 万套精密结构件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
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募投项目履行环评程序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不能取
得募投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2)本次发行申请
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申请文件
目录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履行环评程序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不能取得募投项目环评
批复文件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1、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基于公司运营资金合理测算,发
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 52,700.00 万元(含本
数),调整项目为“补充流动资金”,将金额从“16,700.00 万元”调整为“13,7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
序 项目总投资 公司拟投资
项目名称 集资金金
号 额 金额
额
年产 1000 万套精密结构件
1 67,643.81 39,000.00 39,000.00
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13,700.00 13,700.00 13,700.00
合计 81,343.81 52,700.00 52,700.00
募集资金拟 3.90 亿元投入年产 1000 万套精密结构件项目,1.37 亿元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年产 1000 万套精密结构件项目募投项目由公司子公司南昌春秋实
施,实施地点为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厂房、宿舍
及仓库、食堂、办公场地、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等,采购生产设备及相应配套辅
助设施。项目建设后,公司将形成年产 1000 万套消费电子精密结构件的生产能
力。
5-6-3
同时,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1.37 亿元补充营运资金。
2、募投项目履行环评程序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不能取得募投项目环评批
复文件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出具日,年产 1000 万套精密结构件项目已备案和取得环
评批复文件,具体信息如下:
序 项目环评情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号 况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
洪高新管城
年产 1000 万套精密结构 信 息 表 ( 项 目 编 码 : 管审批字
1
件项目
[2021]9 号
2020-360198-39-03-045071)
2 补充流动资金 - -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出具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补充流动资金外)均
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
价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关于申请文件目录的要求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出具日,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附件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要求,向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一
网通)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文件:
序号 申请文件名 是否提供 说明
0-1 基本情况表、中介机构联系表 是 已齐备
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发审委审核意见的承
0-2 是 已齐备
诺函
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
0-3 是 已齐备
致的承诺函
5-6-4
序号 申请文件名 是否提供 说明
0-4 关于发行人申请文件增减情况的说明 是 已齐备
0-5 会计师关于电子章的使用说明 是 已齐备
0-6 申请文件目录 是 已齐备
第一章 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1-1 是 已齐备
(修订稿)
1-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是 已齐备
1-2-1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是 已齐备
1-2-2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是 已齐备
1-2-3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是 已齐备
发行人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1-3 是 已齐备
订稿)
1-4 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是 已齐备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1-4-1 是 已齐备
性研究报告(修订稿)
发行人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
1-4-2 是 已齐备
-2023 年)
1-4-3 发行人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是 已齐备
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1-4-4 是 已齐备
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1-4-5 是 已齐备
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1-4-6 是 已齐备
补措施的公告(修订稿)
发行人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
1-4-7 是 已齐备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公告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律师出具的文件
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修订稿) 是 已齐备
根据中国
证监会《发
行证券的
2-2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是 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
格式准则
第 27 号-发
5-6-5
序号 申请文件名 是否提供 说明
行保荐书
和发行保
荐工作报
告》(证监
会 公 告
[2009]4 号
要求增加)
2-3 保荐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修订稿) 是 已齐备
2-4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是 已齐备
2-5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是 已齐备
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
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
投资银行
类业务中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聘请第三
2-6 是
方机构的专项意见 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
见》(证监
会 公 告
[2018]22
号)
保荐机构关于募投项目备案及环评的核查意见 根据监管
2-7 是
(修订稿) 要求增加
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
加强保荐
业务监管
2-8 保荐代表人任职资格的说明 是 有关问题
的意见》
(证监会
公 告
[2012]4 号)
要求增加
第三章 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
3-1 是 已齐备
一期的财务报告
5-6-6
序号 申请文件名 是否提供 说明
3-1-1 2019 年审计报告 是 已齐备
3-1-2 2020 年 1-9 月财务报告 是 已齐备
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
3-2 是 已齐备
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
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报告
3-3 否 不包括收
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不适用)
购资产(包
括权益)事
项
会计师对
公司最近
三年的财
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
务报告均
3-4 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 否
出具了标
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不适用)
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
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3-5 是 已齐备
况的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其他文件
已完成项
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 目备案,已
4-1 是
备案文件 取得环评
批复
公司不属
4-2 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不适用) 否 于特定行
业
本次发行
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 不涉及引
4-3 否
的批准文件(不适用) 入境外战
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
不涉及附
4-4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不适用) 否 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
购
本次发行
4-5 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不适用) 否
不涉及附
5-6-7
序号 申请文件名 是否提供 说明
条件生效
的资产转
让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
4-6 是 已齐备
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第五章 关于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及回复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回复
5-1 是 已齐备
(修订稿)
发行人会计师关于证监会反馈意见的专项核查
5-2 是 已齐备
意见(修订稿)
5-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 已齐备
5-4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 已齐备
5-5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 已齐备
5-6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于告知函的回复 是 已齐备
综上,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齐备完整。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募投项目负责人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负责该项目的人员,
了解募投项目相关土地取得、项目备案、环评手续办理的进展情况;
(2)取得并查阅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信
息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依法取得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
(2)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附件 1: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要求,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完整齐备,符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申请文件目录的要求。根据《上市公
5-6-8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发行人已具备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春秋电子非
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的签字盖章页)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6-9
(本页无正文,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春秋电子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果 周依黎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5-6-1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
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
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姚志勇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