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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秋电子: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03  

                        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1-048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9        -              2021/6/10        2021/6/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20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90,306,56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8,061,312.4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9        -              2021/6/10        2021/6/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薛革文、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薛赛琴、上海瑞司红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海宁春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振杰。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待个

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
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

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对

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57445099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