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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秋电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8-28  

                        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1-061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春秋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62 号)核准,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 13 名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 48,841,519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10.7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526,999,990.01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10,956,878.52 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516,043,111.4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83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
储和管理。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山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子公司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南昌
春秋”)、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
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所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子
公司、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均严格按照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存储金
 募投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开户名称
                                                                                         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苏州春秋电子科
                                           1102232129000164964                     379,459,960.21
年产 1,000 万套   司昆山分行                                      技股份有限公司
精密结构件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南昌春秋电子科
                                           36050110345500000824
                  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苏州春秋电子科
补充流动资金                               633271982                               137,000,000.00
                  司苏州分行                                      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                       /                 /         516,459,960.21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2232129000164964,该专户金额仅用于甲方年产 1,000 万套精密结构件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果、周依黎可以到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
至持续督导到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二)公司与南昌春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
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6050110345500000824,该专户金额仅用于甲方年产 1,000 万套精密结构件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果、周依黎可以到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任何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个
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三)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3271982,该专户金额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果、周依黎可以到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可以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
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
新开发区支行、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