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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秋电子: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12-10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细化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利

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到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诉求与利益,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的前提下,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现金分红。同时结合公司经营现状和业

务发展目标,保证公司利用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和自有资金,能够促使

公司未来经营的进一步稳健增长,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

公司发展阶段、发展目标、经营模式、盈利水平、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

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

合理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

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1、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

网络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二条所列各项因素,以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的实施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