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00253-10号 致: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电子”或“公司”)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委托,本所指派律师以视频方式 出席见证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和验 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1年12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公司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022年3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2年3月16日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2年3 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会议登 记等事项。 2022年3月23日,公司发布了《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2年3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星期四)14点00分,现场 会议地点为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988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3月3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现场会议已于2022年3月31日(星期四)14:00在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 路9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薛革文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22年3月31日15:00截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15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场会议 的实际召开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159,799,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395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4,776,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251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传来的载明贵公司截至2022年3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 /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核 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22,8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4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因疫情原因,部分董事及高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票面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8)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9)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40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2539%;弃权股份数 1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40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00%;弃权股数 1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83%。 9.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54%;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53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40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2539%;弃权股份数 1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40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00%;弃权股数 1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83%。 1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40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2539%;弃权股份数 1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40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00%;弃权股数 1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83%。 1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59,263,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46%; 反对股份数 405,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2539%;弃权股份数 1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 4,48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7%;反对股数 40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00%;弃权股数 1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83%。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普通决议事项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