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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秋电子: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6-28  

                        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2-040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5           -             2022/7/6         2022/7/6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5 月 26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本次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
司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截至 2022 年 4 月 10 日,公司
总股本 439,069,005 股,预计现金分红总金额为 43,906,900.50 元(含税)。
    因公司目前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
相应调整分配总金额。
    (2)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
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 2,145,200
股不参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3)调整后的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现金分红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已回购的股份为
分配基数,即以截至目前的公司总股本 439,069,005 股,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
2,145,2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436,923,805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
43,692,380.50 元(含税)。
    (4)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
权(息)开盘参考价格: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因此公司流通
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36,923,805×0.10)÷439,069,005≈0.0995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995)÷(1+0)=前收盘价格-
0.0995 元/股。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5       -         2022/7/6          2022/7/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薛革文、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薛赛琴、张振杰。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派发股息红
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
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
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
税负为 10%,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
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
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
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
一致。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57445099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