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2-052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 定,公司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锁,此部分股票共计 30,000 股。公司拟对上述部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 中首次授予 144 名激励对象共计 637.5 万股;预留部分 112.5 万股,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一年内确定激励对象。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编号: 2019-032)。 2、2019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5 月 28 日至 2019 年 6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 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19 年 6 月 6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19 年度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19-037)。 4、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苏州春秋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披 露了《关于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 报告》(公告编号:2019-039)。 5、2019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根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第二届董事会以 2019 年 7 月 22 日为授予日,将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144 人调整为 103 人,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原 6,375,000 股调整为 5,465,000 股,授予价格为 4.96 元/股,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完成了对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 证明》。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披露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 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7、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48)。 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原预 留部分股份为 1,125,000 股,由于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 股份,以公司总股本 273,985,000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4,797,000 元, 转增 109,594,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383,579,000 股。根据《激励计划》,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如发生增发新股情形,公司不调整限制性 股票数量。经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25,000 股调整为 1,575,000 股。 根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第二届董事会以 2020 年 6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预留部分的 1,575,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7.61 元/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完成了对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 登记证明》。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4 日披露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 9、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 了核查意见。 因公司有 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 购注销。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0)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1)。 10、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 激励对 象共 计 95 人 ,本 次可解 除限 售的限 制性 股票的 数量 共计为 2,400,090 股,约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 0.62%。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1、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有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 注销。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26)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27)。 12、2021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 确认公司实施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部分第 一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4 人(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94 人,预留部分 30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 量共计为 3,153,350 股,约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 0.81%。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部分第 一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股份上市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3、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有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 注销。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7)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8)。 14、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 注销。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2)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3)。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注销。因公司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决定 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000 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 7.61 元/ 股,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8,300.00 元,全部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后 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股份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工作,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到的截至 2022 年 8 月 1 日的 股本数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 439,039,005 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数量 本次限售股 本次回购注销 变动后数量 解锁数量 数量 有限售条件股份 3,117,240 -3,087,240 -30,000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435,951,765 3,087,240 - 439,039,005 总计 439,069,005 0 -30,000 439,039,005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故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 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 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因此,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对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等回购注销 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待公司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 销手续及减资的工商变更手续。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