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4-12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1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城电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89 号)核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446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发行价格为 17.66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87,636,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 703,375,333.1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到位,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84 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已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已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投 募 集 资 商业银行名称 账号 商业银行
号 资项目 金金额 专户金额
(万元)
1 新能源汽车 中国建设银行股 42,893.48
及高效电机 份有限公司湖州 万元
38,040 330501
用特种线材 分行
6435000
项目
9603897
2 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 2,298
3 补充流动资 中国银行股份有 30,000 万
38317
金 30,000 限公司湖州市分 元
4301890
行
- - 72,893.48
70,338
万元
注:上述专户募集资金中含部分已发生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述开户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上
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刚、赵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在丙方有权要求甲方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结束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