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科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05-04
独 立 董事对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 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⒕ 年修订 )》 、《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 ,我 们作为浙江长城 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
“ ”
简称 公司 )的 独立董事 ,经 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 ,对 公司第二属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基
于 自身的独立判断 ,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zO13年 修订 )》 等相关规定 。
2、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是 在保障公司募投项 目
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 ,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 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有 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
金的现金管理收益 ,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3、 我们一致 同意 ,自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之 日起 ,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万 元 (含 30`000万 元 )的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本事项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6个 月内有效 ,该 等资金额度在决议有
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
(以 下无正文 )
〈本页无 正 文 ,为 《独 立 董事对 <关 于使用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的
议案 >的 独 立 意见》之签署页 〉
独 立 董事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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