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13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6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3
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340,000 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63,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710,754.72 元(不含税金额)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1,289,245.2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天健验(2019)41 号《验证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已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
商业银行名称 账号 商业银行专户金额
号 投资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 8.7 万吨高 3305 0164 3500 0000 1418 523,834,622.64
公司湖州分行营业部
性能特种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线材项目 1545 0000 0005 5512 5 100,005,000.00
湖州分行营业部
- - 623,839,622.64
注:上述专户募集资金中含部分已发生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述开户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法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定各方经友
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下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15450000000555125,截止 2019 年 3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5,000.00 元;账
号为 33050164350000001418,截止 2019 年 3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523,834,622.6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8.7 万吨高性能特种线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扈悦海、王道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
者为准)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
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