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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3-29  

						    长城科技 ⒛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杭 州 )事 务所




                            国浩律师 (杭 州 )事 务所

                                                    关 于


                   浙江长城 电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zO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ε                                                               略 咖
                  岘                                                                   狲 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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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 年三月
长城科技 ⒛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杭 州 )事 务所



                        国浩律师 (杭 州 )事 务所
                                         关 于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⒛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 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国浩律师 (杭 州 )事 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工科技股份
                       “    ”)委
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托,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 ⒛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
                   “              ”),并
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
                                                       “        ”
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
                           “
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0发 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 《治理准则》)和 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 《浙
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浙江长城电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 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同 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 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 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己向本所披露,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仅 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
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而使用 ,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 目的。本所同意,公 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 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长城科技 201g年 第-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杭 州 )事 务所


承担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 具法
律意见如下   :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 已于 ⒛19年 3月 12日 在浙江省湖
州练市长城大道东 1号 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⒛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19年 3月 13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 cninfo。 com。 cn)上 公告了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⒛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 “会议通知 0。 会议通知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杈 。由于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
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        、《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⒛19年 3月 28日 (星 期四)下 午 14:00
在湖州练市长城大道东 1~号 公司会议室彐开 ,由 董事长顾林祥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

    2.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⒛ 19年 3月 ⒛ ,其 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⒛ 19年 3月 ⒛ 日上午 ⒐15-g:25,⒐ 30△ ⒈30,
下午 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垄 F3月 28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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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
记 日⒛ 19年 3月 ⒛ 日下午收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

      (一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 ,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名 ,代 表有表决杈
的公司股份数 125,333,sO0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TO。 zs翎 %。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
票结果,在 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 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BO0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OOm%。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
东身份 。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8名 ,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25,3s4,300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zO,⒛ 娟 %。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指 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下 同)共 计 5名 ,拥 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2,0z1,0O0股 ,占 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B51%。
                        1。




      (二 )出 席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等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 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




    1.审 议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审 议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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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 ,本 次股东大会
按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并 统计了投
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 ,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 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 成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

      (二 )表 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1.《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 意 125,333,sO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杈股份总数
的 gg。 gg93%;反 对 8OO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OOz%;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 意 2,狎 0,zO0股 ,占 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gg。 gGTG%;反 对 BO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 O3⒛ %B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杈的 0%。

     2.《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125,333,sO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gg。 gg93%;反 对 80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杈股份总数的
0。 O00z%;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 意 2,狎0,⒛ 0股 ,占 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gg。 gGzG%;反 对 BO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 O3⒛ %;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杈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审 议的议案无涉及
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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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
      、《网络投票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 所律师认为        :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参 加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 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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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页无 正文 ,为 《国浩律师 (杭 州 )事 务所关于浙 江长城 电工 科技股份有 限公

司 ⒛ 19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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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慧清        书爸南


                                                        二零 一 九年 三 月 二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