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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科技:关于未披露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2019-04-26  

						公司代码:603897                                                         公司简称:长城科技
债券代码:113528                                                         债券简称:长城转债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披露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一.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重大规章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均符合上述规则的要求,所作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公司制订的内部管理与
控制制度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为基础,涵盖了财务预算、生产计划、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
人事管理、内部审计等各个生产经营流程,形成了全面规范的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随
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上市之后,公司正在不断面临新的管理要求。公司将根据不断发展的管理要
求,及时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工作。


二. 未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说明
1. 是否存在非强制披露的特殊情形

    √是 □否
    非强制披露特殊情形是:新上市


2. 具体情况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89 号文核准,本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4,600,000 股,并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审议和披露》(2015 年 12 月修
订)中第二条第二点规定:“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
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公司属于新上市公司,目前处于内控体系建
设期内,因此未披露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董事长顾林祥(已经董事会授权):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