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科技:长城科技独立董事意见2019-10-29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关于调整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暂时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
元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
健型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次关于公司调整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
(此页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袁坚刚 马建琴 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