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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4-15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2
债券代码:113528              债券简称:长城转债
转股代码:191528              转股简称:长城转股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
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

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

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

了修订,要求所有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16 号《修订通知》

及其附件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修订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的企业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根据《修订通知》

的有关规定,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修订通知》的要求,
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准则变更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

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

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

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在所有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要求的时间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

文件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 2019 年度合并财务

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以及 2019 年 5 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准则相关要求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修订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1、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原

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

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

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

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

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变更的主要内容新收入准则修订的内

容主要包括:

    1、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

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

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

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2、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

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
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债务重组准则修订

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

具准则相互呼应。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

金融资产以外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

具准则协调一致。

    4、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本次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调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进行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当期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

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会计准则变更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溯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

信息与新收入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公司不重溯 2019 年末可比数,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9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根据债务重组准则,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

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

进行追溯调整。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

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以及净利润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

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况。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五、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5 日